返回兵团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农一师阿拉尔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农一师阿拉尔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肉品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9-01-23 12:18  文章来源:农一师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农一师阿拉尔市各单位:

  在农一师阿拉尔市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师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猪肉质量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在部分团场和偏远连队,私屠滥宰及病死猪病害猪肉地下交易屡禁不止,严重威胁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精神和家禽牛、羊定点屠宰的管理条例,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委《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师市商务局、公安局、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师市辖区内,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病害肉

 品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巩固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通过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针对肉品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家禽、牛、羊,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食品市场正常秩序,同时建立健全生猪、家禽、牛、羊定点屠宰经营场所和相应体制,保证职工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单位定点屠宰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对查获的违法分子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已经实行家禽、牛、羊定点屠宰的阿拉尔市、三团和五团,家禽、牛、羊必须经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后方可上市交易,没有家禽、牛、羊定点屠宰场的单位,必须坚持家禽、牛、羊肉品上市交易前集中检疫,严禁白条肉上市交易(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严厉打击出售病死肉品行为
  各单位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肉品及未经检疫的白条肉的非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牛、羊、家禽出售病害猪肉、牛肉、羊肉的行为
  各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和家禽牛、羊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家禽牛、羊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牛、羊和家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单位定点屠宰管理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畜禽入厂(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的规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师市商务局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经营病死肉品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四)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肉品行为
  各单位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病害肉品。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肉品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肉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家禽牛、羊的违法行为参照生猪管理条例处理。
(五)严厉打击经营私宰病害肉品行为
  各单位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禽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肉品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肉品均经检疫检验合格。
(六)严防病害、私宰肉品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行业,一经发现,要依法严厉打击。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要求
  要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病害肉品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绪,时刻绷紧肉品质量安全这根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继续努力,打一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肉品非法交易、维护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攻坚战。
各单位商务、农业、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继续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禁止没有产地、检疫、耳标等合法标志的活体进厂屠宰;禁止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出厂销售。发现屠宰厂(场)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严厉追究各定点屠宰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及时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肉品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并报送师市商务局。

四、整治安排
  2009年1月,做好动员部署,细化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1月至4月,落实整治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全面展开行动。师市有关部门将在春节前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2009年5月,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兵团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各单位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联系人:杨远沁 电话:6398589
传 真:2141335
邮 箱:yangyuanqinxj@126.com


              商务局 公安局 农业局 工商局
                 卫生局 质监局 药监局

                         2009年1月13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农一师阿拉尔市强化惠农政策促增收    2009-01-09 12:04
农一师阿拉尔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布局规划方案(2006—2015年)    2009-01-09 11:0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联系人:李新玉 电话:0991-2896420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晓艳 电话:010-51651200-627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